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改革我市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制度的意见》(成工商办〔2007〕27号)中关于企业(个体工商户)免检认定事项的规定,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向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经工商部门认定后,本年度免检。
一、近三年连续被评为“守合同重信用”的企业;
二、被市委、市政府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企业;
三、被区(市)县委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;
四、近三年获得国家驰名商标、四川省或成都市著名商标的企业;
五、经认定其它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。
依《公司法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申请免检。
工商机关按登记权限受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检申报。
对免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,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,立即取消其免检资格。取消免检资格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免检。
|